在合同中,因工程量变更导致综合单价的确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若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漏项或设计变更产生了新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由承包人提出,经过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对于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如果增减部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出范围的部分,其综合单价同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结算。综合单价法与工料单价法是两种不同的计价方法。工料单价法主要通过分部分项工程量与单价的乘积来计算直接工程费,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及其价格。直接工程费汇总后,再加上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最终形成工程造价。而综合单价法则将分部分项单价视为全费用单价,内容涵盖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风险因素、规费及税金等。非全费用综合单价则不包含规费及税金。从取费顺序来看,综合单价法在计算时会先考虑所有相关费用,形成全费用单价,再应用于工程量计算;而工料单价法则直接基于人工、材料、机械等基本费用,后续费用通过费率汇总得出。因此,综合单价法在工程造价计算中更为全面,能够更准确地反映项目的实际成本。随着工程建设的发展,综合单价法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法不仅包括分部分项工程的人、材、机费用,还包含了管理费、措施费等,能够全面覆盖工程成本。相较于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法更便于成本控制和工程造价管理。综合单价法与工料单价法在结算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综合单价法中的各项费用不能重复计量,确保了结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