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选择将自身所有的财富赠予其情人间,此种情况下,只要其赠与是基于其个人财产而做出的,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赠与行为是合法且有效的。然而,倘若男方在这过程中,选择以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作为赠与物给予其情人,那这一赠与行为便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女方有权向其情人提出返还已接受赠与的财产的请求。关于这部分,有明确规定指出,夫妇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处置。因此,如果男方在未经女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那么女方是完全有权利要求受赠者返还财产的,除非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合理对价的方式获得了这些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