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自然人实施限高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禁止进行下列支出活动:(1)使用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高级交通工具;(2)在高级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置不动产或进行豪华房屋装修;(4)租用高级写字楼、宾馆、公寓等作为办公地点;(5)购买非必要车辆;(6)进行旅游、度假等休闲活动;(7)女性接受高学费的私立教育;(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对于单位而言,在被采取限高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也将受到同样的限制。人民法院在决定实施限高措施时,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该令由法院院长签署并载明相关期限、项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