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司法解释1.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无故生非,或者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均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然而,若矛盾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则不适用此条款。2.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通常不视为“寻衅滋事”。但是,若在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则不在此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