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明确指出,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谨慎使用,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应采取。这些情况包括可能因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2.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原则上应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法院有权驳回申请。3.财产保全的范围应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财物。4.对于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的财产保全,法院可以采取扣押财产权证照并通知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转移手续的措施;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查封或扣押。5.被申请人如果提供担保,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6.如果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申请人需对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7.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