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人病退后通常不再具备评定残疾的条件。只有因战或因公负伤的退役军人,在退役后三年内可以申请评定残疾军人。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码缓民政部50号令)的第四条明确了残疾等级评定的几种情况:新办评定、补办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3.新办评定残疾等级针对的是除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外的人员,即非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的人员,认定其因战或因公致残性质并评定残疾等级。4.补办评定残疾等级适用于现役军人因战或因公致残,但在退役前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情况。这些退役军人退出现役后,可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进行评定。5.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于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人员,若其残疾情况发生了明显变化,与原评定等级不符,可以进行等级调整。6.对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在因战或因公负伤后,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三年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