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视

医疗过错责任举证规定有哪些

2025-01-02 05:03:08

医疗过错责任的举证规定最新变化体现在《民法典》第1218条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在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且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时,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同时,法律也明确了医疗机构在以下情形下将被推定有过错:遗失病历资料、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或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在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时,即可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无需医疗机构对此进行反驳。然而,患者仍需初步举证医疗合同关系的存在、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以及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对于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法律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对缺失的病历资料导致的无法还原诊疗过程承担不利后果。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同等意味着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是指在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诸多因素中,医疗过失行为所占的比重。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完全责任意味着医疗过失行为完全导致了损害后果,而主要责任则表示医疗过失行为是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次要责任则指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则表示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作用较小。在实践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认定。如果患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即便法律规定了过错推定,患者仍需对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