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推定过错责任,《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1.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医疗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上述情况下,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医疗推定过错责任的具体内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称性,因为医疗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使得患者在举证方面处于弱势。因此,法律做出了对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规定,以调整这种不对称性。在具体实施中,若医疗机构直接违反了相关诊疗规定,只需证明患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和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即可推定其存在过错。而对于医疗机构主观恶意行为的情况,如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只要有患者损害事实和这些行为的存在,即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医疗机构若违反诊治规范或因过错导致患者受到伤害,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患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医疗机构,寻求赔偿。在造成死亡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能还需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