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最新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即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3.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4.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界定了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即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列出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6.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明确了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患者可以向相关责任方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7.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列出了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如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8.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和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应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