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信用作为我国现代信用制度的主体形式,至2010年底已占据我国社会总信用的96%。这种主导地位源于其在经济体制中的早期发展、广泛普及以及合法性。2.在我国,其他信用类型如个人高利贷、社会集资、拖欠货款和工资等,相较于银行信用,其发展较晚,普及度不高,且更容易涉及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