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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

2025-01-01 17:08:31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均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2.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发出后,若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或未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若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还需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若中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其应承担招标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在中标人放弃中标后,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合同价应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4.对于公示后自动放弃中标的情况,中标人仅需没收投标保证金,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5.工程中标后,若中标人合理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适用于招标人和中标人。6.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或放弃中标项目均需承担法律责任。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不晚于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