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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办法与评委的规定

2025-01-01 17:06:51

1.有不同意见的评审专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招标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该不同意见。2.进行二次讨论时,评审专家应将意见表达出来,以便综合考虑后进行最后的招标工作。3.招标办法规定,评标评委由建设单位(即业主)派出2人,招标监督站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3人或5人。直接联系的专家评委属于违规行为,可由个人或投标单位投诉,通常情况下,该招标程序将被废止,需重新发布招标公告。4.违反招标规定的评委或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责任。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旨在规范评标活动,确保其公平、公正,并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规定适用于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6.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7.招标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并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8.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建,成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包括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9.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评标专家应从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10.评标专家应符合相关条件,包括专业领域工作年限、职称或专业水平,以及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具有相关实践经验。11.以下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以及曾因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人员。1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接受财物或其他好处。13.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审、比较投标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其他与评标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