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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业绩加分违反哪个条例质疑

2025-01-01 17:13:11

1.招标业绩加分并不违反相关条例。2.政府采购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业绩不能作为资格条件。3.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有明确限制。例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将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4.同样,《中小企业促进法》也禁止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5.在设定招标业绩加分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所需业绩证明材料的名称,并根据项目特点规定具体要求。6.对于货物和服务类业绩,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是基本要求,必要时还需提供履约验收报告。7.对于工程类项目,则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8.采购文件还应规定,证明材料需明确体现业绩要求的时间范围、产品名称或明细、服务内容、采购人和供应商名称等信息。9.若招标业绩要求与中小企业相关,还需体现项目经理名字或团队名单等信息。10.需要注意的是,特定金额的业绩不宜作为评分项,以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1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可能被视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1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避免以企业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等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13.同时,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