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满后依法仍剥夺政治权利者,其附加政治刑期自假释之日起算;且此类罪犯在服主刑过程中,自然须遵守法律及行政法规,并听从公安部门监管,服从他们的监管。《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