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的差异-气瓶充装许可参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该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制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于气瓶充装单位,规定了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气瓶充装、定期检验等方面的要求。2.主要内容的差异-《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涵盖了对气瓶的一般规定、材料、设计、制造、附件、安装、检验、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则具体规定了散装钢瓶的监督检验工作,包括对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配备必要的检验工具,确保监督检验工作质量。3.监督检验工作的分工差异-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对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派出监督检验人员,完成监督检验任务。-《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则强调了对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配备检验工具的要求,以及监督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的责任。扩展资料: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是我国劳动部于1989年12月颁布的,旨在加强气瓶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法规。适用于正常使用温度下使用的、公称压力在1.0~30MPa、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2.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灭火用气瓶和非金属材质的气瓶,也不适用于运输工具上和机械设备上附属的气瓶或压力容器。3.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遵循《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基本要求。规程内容包括对气瓶的一般规定、材料、设计、制造、附件、安装、定期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还包括4项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