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供热企业向居民供暖时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然而,由于销项税与进项税的税率差异以及热价销售偏低,企业有时会发现免税反而导致进项税转出额超过免征的销项税,因此可能需要缴纳税款。那么,供热企业是否可以选择不享受免税政策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如果选择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不适用免税规定,可以放弃免税,并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因此,供热企业确实可以选择放弃向居民供暖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并且一旦放弃,必须在36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免税。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