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包含以下要素:1.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身份信息及地址。2.授权使用之商标及其注册编号。3.商标应用领域以及商品类别。4.商标授权时限。5.商标标识供应方式。6.关于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所用注册商标商品品质监管规定。7.在使用许可方商标的商品上标注被许可方相关信息及产品原产地之条款。《商标法》第43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