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税务处理,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2.关联企业的定义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在利益上具有其他相关联的关系。3.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则收取或支付价款和费用。若未遵循该原则,导致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指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5.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