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时间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而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时间则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近亲属也可在一年内自行提出申请。条例第五十四条指出,若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产生争议,应参照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十级伤残的医疗费用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通常在伤残鉴定后进行结算,争议则从鉴定后起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则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支付,争议从解除或终止时起算。对于省级工伤认定事项,依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产生的工伤待遇费用应由单位承担。《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中关于仲裁时效的条款也适用于工伤争议,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或其他正当理由而中断或中止,从中断或中止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则需在一年内提出申请。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遭受工伤后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补偿与救济。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