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违反此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若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公司法》第126条第4项明确了关联关系的定义,指的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然而,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并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4.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是指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调整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综上所述,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都被视为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