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主动提起诉讼,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时,他们有权申请成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与。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那些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这些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加入,或由法院主动通知其参与诉讼。具体而言,第三人可以是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当事人,比如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其权益的人,也可以是间接相关的人,比如行政行为可能间接影响到其利益的第三方。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意义在于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避免因行政行为的实施而遭受损害。如果第三人没有参与诉讼,可能会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决定是否通知某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时,会考虑该人与案件的关联程度及该人参与诉讼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如果法院认为该人与案件有重要关联,且其参与将有助于查明事实、公正裁判,则会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与。总之,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旨在保障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值得注意的是,第三人并非诉讼的必要主体,只有当其权益确实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直接影响时,才有资格申请或被通知参与诉讼。总之,第三人制度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各方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未被通知参与诉讼,可能会导致其权益受损,因此,法院应积极主动通知相关方参与诉讼,以确保司法公正。此外,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不意味着其可以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而是通过提供证据、陈述意见等方式,辅助法院更好地了解案件全貌,做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