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家庭为单位进行管理的制度,而户主作为家庭成员中的一名代表,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一未获得户主的同意就擅自进行流转时,这样的流转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任何变动都需得到户主的认可。然而,如果户主已签字同意土地流转,即便其他共有人持反对意见,也并不能因此来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流转行为依然有效。因为善意第三方在交易时并不知情或未被明确告知内部反对情况,其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在此种情况下所保护的主要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善意第三人指的是那些在不了解或未被明确告知内部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与户主或共有人进行合法交易的一方。这种机制确保了土地流转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同时防止了因家庭内部矛盾而导致的不正当干扰。因此,在处理土地流转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家庭成员间的协商与共识。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仅凭个人签字是无法合法流转土地的,必须得到户主的认可。即使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只要户主签字同意,流转依然有效,前提是交易对象是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