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失止付1.适用对象票据丢失后,失票人可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但需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明确。若付款人不明确,挂失止付将无从谈起。2.适用条件票据丧失是挂失止付的唯一条件。丧失指票据因盗、遗失等非权利人意愿原因脱离保管。3.程序失票人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通知书应载明票据信息及挂失止付人联系信息。二、公示催告1.特点公示催告阶段性的解决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丧失事实,与除权判决前后衔接,实行一审终审。2.适用范围可背书转让的票据丢失,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3.申请条件申请主体为票据持有人;申请原因仅限于票据丢失;公示催告程序由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书面申请须说明票据信息及丢失事实。三、提起诉讼1.管辖失票人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2.诉讼请求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票据金额。3.提供证明失票人起诉时,应提供丧失票据的书面证明。4.提供担保起诉时,失票人应提供担保以防损失。5.判决前情况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通知失票人和法院,并根据情况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