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对此显然无法接受。单位之前提供的公租房,实际上属于单位的一种福利性质,不是强制性的。因此,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提供这种福利,法律上并没强制规定。单位给出的货币补偿标准,作为一种福利补偿,自然没有强制执行的必要。不过,目前单位安排的异地安置房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绝不是可以忽视的问题。撇开安全性,从法律角度来看,即便安置房没有规划手续,只要单位已经建设完成,职工所住的房子仍属于单位提供的福利性质的住房,职工并没有直接的所有权。单位要求职工购买超出原公租房面积的房屋,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职工最终购得的房子类似于农村的“小产权”房,缺乏应有的保障。鉴于以上几点,职工不应接受这一安排。建议职工可以联合起来,向上级工会组织或该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反映这一情况,寻求合理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