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外,其余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它们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经营和管理。如果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由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分别进行经营和管理。《物权法》第153条明确指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城镇居总的来说,农村的土地权属清晰,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无论是宅基地、自留地还是自留山,其所有权都属于农民集体,并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和经营。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也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