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选型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指电梯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区和县及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电梯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和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第五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建立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诚信体系,提升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的诚信运营水平。第八条 鼓励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升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市政府将对在电梯科技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西安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举报。第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取得许可,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二)所制造的电梯(包括整机和部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三)电梯出厂时,应附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四)为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必需的备品备件和技术培训及其他技术帮助,不得设置技术屏障;(五)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零部件,电梯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六)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对校验和调试结果负责;(八)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故障或事故的,应对本市同型号电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及时告知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