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如需扣押车辆,应先对车辆所载货物进行准确计量、丈量体积并评估损失,随后通知驾驶员或货主自行处理。若当事人未能自行处理,则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处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