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金并非自然人遗产范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该笔款项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属其所有者所有。遵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应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且依法或依其性质不得继承之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继承自始启动后,将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若存在遗嘱,则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如有遗赠抚养协议,则依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