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选择离开公司,通常情况下是无需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违约金责任的。然而,若贵司与该位在职员工签署了相关的服务期协议,那么当这位员工决定离职并违背了双方对于服务期的约定时,贵司有权依照相应的条款向其提出合理的赔偿需求。值得关注的是,违约金数额的设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够超出贵司为该员工所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量。此外,贵司更不能要求该员工支付高于服务期尚未履行完毕的那部分培训费用的违约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