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特指企业破产后,利用原有规定抵押之物作为偿还债务的保障;相反地,破产业权则是企业破产清算完成后,处理相关债务问题时享有的权益。虽然这两种权力具有明显的时间性与范围界限,但并不存在直接关联或交叉影响。别除权源于破产宣告前,债权人已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设立了担保物权,因此仅能针对特定财产行使。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