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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不宜延长工作时长?

2024-12-29 06:29:50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孕妇若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原有工作,用人单位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适当调整其工作量或另行安排合适岗位。针对怀孕七个月及以上者,企业禁止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作业,同时需保证在正常工作时间中有适当休息。如需进行产前检查,其耗时将被视为工作时间。对于哺乳不满一岁幼儿的女性员工,企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作业。每天上班期间,企业需额外提供一小时哺乳假,若是双胞胎甚至多胞胎母亲,每多喂哺一个婴儿则每天可享用一小时额外哺乳时间。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