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贷保证之重要性:设立债权担保,债务人得以顺利获得贷款,并可对担保物进行自由处理或利用。在物权担保中体现更为明显,既达到借款目的,又有效实现了特定担保物的价值与效用,充分展现了资金流通的双重效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