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岁者;(二)已满十六岁至十八岁初犯治安管理者;(三)七十岁以上老者;(四)孕期或哺乳期不足一岁婴儿之母亲;(五)需接受精神疾病或传染病隔离治疗者;(六)病情严重生命安全有潜在威胁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