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用人企业不得以《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为由解除与此类员工的劳资关系:第1,患有职业病或工伤且已被认定为失去或部分劳动力的员工;第2,正处于法定医疗期的病患或受伤员;第3,正值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员工;以及第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