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订人为甲某(女)和乙某(男),分别于1985年6月30日及1984年6月30日生于××省××市××区××路××号,二人均为汉族公民。二人于2017年6月30日在××市民政局申请婚姻登记,但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婚姻关系岌岌可危,无存续之可能,婚姻已然破裂,故协议离婚。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本次协议明确:决定将孩子交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予抚养费用,金额为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