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的工作性质与劳动合同所体现的用工关系存在显著差异。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以及保护野生动物,他们通常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或林业部门,其工作性质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护林员的身份往往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员工,他们享有一定的工作保障和较为优厚的福利待遇。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是私人企业或公司等非公共部门与员工之间建立的劳动雇佣关系。在这类关系中,员工的工作保障和福利通常取决于雇主的政策和经营状况,可能没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员工那样的稳定性和保障。总结来说,护林员作为公共服务领域的员工,其工作性质和用工关系具有特定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特征,而劳动合同则代表了一种私营部门的劳动雇佣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工作性质、用工关系以及相应的工作保障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