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许多应用程序通过为其他应用打广告来赚钱。这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公众所接受。我们从这些广告中获得收益,这实际上就是我们从中分得的一部分广告费用。如果有人质疑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那么只要用户不点击进入,就不会有问题。毕竟,我们不能一边享受广告带来的收入,一边又对广告内容提出质疑。以趣头条为例,这种应用程序通过展示跳出红包的方式引导用户安装其他软件,并在这些软件上进行消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用户是否点击进入。如果用户没有点击,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应该被视为欺诈。否则,我们很难界定这种行为的边界。广告的内容通常是由广告商提供的。如果我们仅仅因为广告内容而质疑其合法性,那未免有些过于苛刻。毕竟,广告商有权利展示他们认为合适的广告,而我们也有权利选择是否点击进入。只要用户不点击,广告商的广告就不会产生实际效果。对于趣头条这样的应用程序,其通过展示跳出红包的方式引导用户安装其他软件并进行消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用户是否点击。如果我们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欺诈,那么用户就应该能够接受这种模式。毕竟,用户有选择的权利,只要他们不点击进入,这种行为就不会对用户造成实际损害。总的来说,趣头条这类应用程序通过展示跳出红包的方式引导用户安装其他软件并进行消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用户是否点击。只要用户不点击,这种行为就不应该被视为欺诈。我们不能一边享受广告带来的收入,一边又对广告内容提出质疑。用户有选择的权利,只要他们不点击进入,这种行为就不会对用户造成实际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