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的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七十五条明确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具体到清障车,它属于特种车辆,通常用于道路救援和事故处理。清障车在执行任务时,往往需要快速到达现场并迅速开展工作,这要求驾驶员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而实习期内的驾驶员在技术和经验上相对不足,因此在法律上被禁止驾驶清障车。另外,清障车常常需要在复杂路况下进行操作,例如狭窄的道路、颠簸的路面等,这些情况对驾驶员的驾驶技能要求较高。实习期内的驾驶员可能无法应对这些复杂的情况,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此外,清障车在行驶过程中往往需要牵引其他车辆,这也对驾驶员的操作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习期内的驾驶员可能缺乏足够的经验和技能来确保安全操作。综上所述,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明确规定实习期内的驾驶员不得驾驶清障车。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清障车,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特种车辆。这是对实习期内驾驶员技能和经验的一种保护措施,也是对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