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的企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进行处罚。规定明确,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或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相关部门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若企业拒不改正,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处罚。2.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企业需要把好人员关,压实食品安全责任。要求企业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职责,执行“三件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并健全“三本账”(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治理排查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这样可以从源头把控生产过程,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确保食品安全。3.企业管理人员需要坚持学习和专业知识的积累,主动理解和掌握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要忠实履行岗位职责,特别是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总结经验,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加强风险管控。4.企业应每日进行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员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给食品安全总监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即使未发现问题,也应记录下来,实行零风险报告。每周,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每月,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总监的管理工作汇报,并对当月的食品安全管理进行总结,对下个月的重点工作进行调度安排。5.每年,企业应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及问题整改情况、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度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研判,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在相关政策引导下,开展了包括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管理师和食品安全总监在内的专项人员培养培训及能力验证工作。这一举措旨在建立食品安全领域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帮助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打牢食品安全基础,推动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