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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货物是否需要结转成本?请大家指教!我在实务中遇到这样一个问

2024-12-21 11:39:06

企业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通常会采取一种促销手段,即“随货赠送”。这种赠送行为并非出于纯粹的慈善或感情目的,而是企业为了促进销售、增加利润而采取的正常交易行为。例如,购买一台标价500元的微波炉(实际价值480元),同时赠送一套价值20元的餐具。这里的赠送实际上是为了诱导消费者购买微波炉,餐具的价值已经隐含在微波炉的售价中。然而,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则是指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行为,这种赠送是出于自愿,不涉及任何商业交易。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外捐赠是指企业将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在本质上存在显著差异。首先,从税务角度看,无偿赠送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即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而“随货赠送”则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不应单独计算销项税额。其次,在财产质量方面,无偿赠送的财产即使有瑕疵,赠送人也不承担责任;而“随货赠送”的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例如,某手机厂商宣传购买某型号手机即赠送品牌电池。手机标价3861元(实际价值3810元),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会计处理为:现金收入3861元,主营业务收入(手机)3300元,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561元;主营业务成本3020元(手机成本3000元加电池成本20元)。从增值税链条来看,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而电池虽只有进项税额但销项税额已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中。在实际操作中,“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需满足一定形式要件: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明确活动起止时间、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名称(价值可不注)、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且数量一致。总之,企业采用“随货赠送”等营销策略旨在扩大销售、增加利润。这种策略虽改变了传统的销售方式,但其赚取利润的本质并未改变。“随货赠送”被视为有偿捐赠而非无偿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