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享受10%的加计扣除优惠,这类纳税人需满足的条件是其销售额中四项服务的占比超过50%。2.四项服务包括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这些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3.邮政服务涉及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基本服务,涵盖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4.电信服务是通过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以及传送、发射、接收或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5.现代服务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技术性、知识性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6.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7.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在账务处理上,应在计提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贷记“其他收益”。在实际抵减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8.在报表列报时,借方余额的“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应被视为未来能抵减增值税的利益流入,符合资产定义。如果预计短期内能得到抵减,应填列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预计超过一年能获得抵减,则应列报到“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通过以上说明,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可以清楚了解如何享受10%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并准确进行会计分录。如有疑问,可寻求专业帮助,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