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孤儿、无法找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孩子,以及那些流浪街头的孩子,民政部门会设立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和抚养。这些儿童福利机构由政府资助,确保孩子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也提供教育、医疗和心理辅导等服务。《收养法》第四条指出,不满十四周岁的孤儿是被收养的对象之一。这意味着,对于那些失去了父母的孩子,可以寻求合法的收养关系。同时,第十三条强调,如果监护人决定送养未成年孤儿,必须得到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如果遇到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或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变更监护人。此外,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或朋友抚养。这为孤儿提供了一种更接近家庭环境的照顾方式,同时减轻了政府福利机构的压力。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可以收养多个孤儿,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这些法律条款旨在保障孤儿的基本权利,确保他们能够在一个安全、健康和充满关爱的环境中成长。同时,这些规定也为孤儿提供了多种安置方式,确保他们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