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被扣后,需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这个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如果确实需要超过二十日,必须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这种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使受损车辆能够尽快得到检验和鉴定,从而加快事故处理的进程。同时,这也为车主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等待期限,让他们能够了解车辆被扣的时间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超过二十日的检验、鉴定期限需要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准,这体现了交通管理部门的层级管理制度,确保了每个环节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而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的规定,则是对整个检验、鉴定过程的时间限制,确保不会因过长的等待时间而影响事故处理的进度。总的来说,这一规定为交通事故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时间框架,有助于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