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若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费用,并可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若用户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费,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用户在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费用及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及违约金。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用户另约交费期限及方式,此约定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用户补足费用及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应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第291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首次修订该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该条例。第二次修订旨在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促进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与电信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中,“电信”指的是利用有线、无线电磁系统或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或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依照本条例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打破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保持商业道德,并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责任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且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