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