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符合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享受每人每年960元奖励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