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16条。本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一共有16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享有特殊保护。例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工作时间,且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