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代表耆英、伊里布和牛鉴与英国政府的代表璞鼎查签订了《南京条约》(《江宁条约》)。这个近代中国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是:1.割让香港给英国。2.赔款2100万银元,四年内交清。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和上海为通商口岸。4.取消“公行”制度。5.协定关税。此后到1843年7月22日,中英在香港议定《五口通商章程及海关税则》,10月8日,他们在虎门订立《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亦称《虎门条约》。英国人从中又获得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以及在通商口岸租赁房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