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产品不合格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3、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4、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