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0年代,曾有一位五级残疾军人回答过类似的问题,他提到:现今的残疾军人中,绝大多数是一级或三级,即原来的一等和特等残废军人。然而,任何等级的残疾军人去世都需经过民政局确认是否因旧伤复发所致。根据规定,若退出现役的因战或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而死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并使其遗属享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抚恤待遇。另一方面,许多四级及以上的残疾军人去世时,并未被认定为因旧伤复发所致。不过,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于在家中接受供养的四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去世后,其遗属仍可继续领取逝者的抚恤金直至最终。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抚恤待遇的享受,必须基于军人的伤残等级和去世原因是否符合特定条件。对于那些未能被认定为因旧伤复发而去世的残疾军人,其遗属虽然不能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但依然可以继续领取抚恤金,直至其去世。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完善,确保残疾军人及其遗属能够获得应有的关怀和保障。各级民政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军人的权益得到妥善维护。总体而言,无论是哪一级别的残疾军人,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其家属在遗属抚恤金的领取方面将获得相应的保障。这对于保障残疾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